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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联合16家单位出台规定 推行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附全文)
近日,在陕西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陕西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西安海关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立足于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全文共19条,规定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和签发程序,明确了配合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有关问题解答为提高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知晓率和配合度,发挥律师调查令制度积极作用,陕西高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解答。Q:《规定》的制定经过及背景A: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关精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和2016年9月1日分别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探索推行律师调查令。两个文件的实施,对缓解当事人举证难、查找执行财产线索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当事人和广大律师的欢迎好评,但也存在有关单位配合度不高,社会公众知晓度低,签发批准程序繁琐,调查令文本样式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律师调查令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用作用。去年以来,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完善我省律师调查令提出了意见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精神,根据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安排,在省律协的参与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等单位联合会签后,正式印发实施。Q: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目的意义A: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前提,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支持。因此,证据制度在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了以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为主,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为补充的民事诉讼证据提供、收集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