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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究竟代表谁:连续开庭10小时背后的职业真相

梁枫 新则 2022-12-10


# 新则 ·  观察 # 


有时候,人们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要么是过分神化,要么是妖魔化,其实都是对这个职业的误读。


文 | 梁枫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曾经有一篇报道,标题赫然写的是“律师不代表正义”。
 
事实上,这不过是一个伪命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律师的天职应该是维护正义,而非“代表”正义。
 
除非,委托人委托律师提出的主张或诉求本身,充满了“正义”。那么,此时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无疑就是“正义”的代言人。
 
但事实上,“正义”在这个世界上又无处不在——每个人从内心深处,无不藏着一个属于自己的“正义”。那些分坐法庭两侧对簿公堂的原告、被告,哪个说起话来不是义正辞严、理直气壮?
 
正如何勇在《钟鼓楼》中所唱:“是谁出的题这么难,到处全都是正确答案。”

 
七月不“安生”
 
那年七月,我和我的团队一行,从北京出发,来到西部一个县城,参加一起工伤赔偿案的开庭。
 
这显然不是一起普通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然,当事人不会远道北京聘请一家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组建一个由五六名专业律师组成的“豪华”律师团,来应对这场官司。
 
更加引人瞩目的是,密切关注这场诉讼进展的,除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以外,还有多家新闻媒体,包括本地及外地,甚至还有几家境外媒体。用今天的话说,这个案子带来的“舆情”甚至比案件本身,更令人关注。
 
在这起不“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中,工伤受害者、诉求的主张人,正是一群普普通通的煤矿工人。
 
就客观现实而言,他们的确是不折不扣的职业病受害者。他们出身农村,为了养家糊口,在煤矿求得一份工作。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工作却彻底改变了人生的命运——离开煤矿后四五年期间,先后被确诊患上了程度不一的尘肺病,从尘肺一期到三期不等,而这种病几乎无一例外都指向了当初工作的那家煤矿有害的工作环境。
 
经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患病矿工为分别为四级、三级及二级伤残。
 
被确诊罹患尘肺病及被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21名矿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说法。
 
有人也许认为,这种官司还能有什么悬念吗?矿工在煤矿工作的事实、被确诊罹患尘肺病的事实、自己看病不断花费的事实——在这些铁证面前,煤矿及煤矿老板除了饱受指责以外,其所面临的只能是赔多少钱的问题。
 
看到这里,想必读者诸君和我一样,对煤矿工人深感同情,对无良矿主恨之入骨。
 
“宿主”无影踪
 
不过,无论如何,矿工们如果要想真正获得应有的工伤待遇赔偿,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毕竟,“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但令矿工们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正道”走的如此艰辛和曲折。
 
工伤赔偿作为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才能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更重要的是,21名矿工还没有盘算出各自能获赔多少钱,却为告谁犯了难。
 
前面讲过,矿工是在离开煤矿后五年左右,先后被发现及确诊患上尘肺病及被鉴定为伤残四级、三级及二级。但就在这短短的五年时间内,他们当初工作过的煤矿,早已是物是人非了。
 
矿工们从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那一刻开始,诉求对象就锁定了煤矿的所有者A公司。但在开始启动司法程序的时候,他们才发现,A公司在当初矿工离职后的第二年,已将煤矿卖给了B公司。而A公司已经不再经营了,营业执照被吊销,煤矿老板不知去向。
 
从工作及法律的对应关系上,只要A公司没注销,矿工也只能告A公司。B公司只不过是从A公司手里买了个煤矿。矿工们所遭受的工伤,和B公司怎么也扯不上干系。更何况,和A公司一样,B公司也是民营企业,日子不比A公司好过,名存实亡。
 
一年后,B公司将煤矿卖给了一家国有控股企业C公司。
 
A、B两家公司,均因经营不善先后被吊销营业执照,成为空壳公司,人去楼空,负责人失联,不知去向。
 
走投无路之际,21名矿工开始集体转向C公司提出索赔:21名矿工,每人100万左右,总计超过2000万元。
 
他们对C公司告得着吗?他们能赢吗?
 
要知道,“煤矿”只是一处资产,并不是他们的工作单位,矿工们当初的工作单位并不会因“煤矿”的流转易主而发生变化。

 
最后的“稻草”
 
如果说矿工们因当初煤矿的不义而遭受尘肺病之殇,其遭遇令人同情,但其把维权的长矛指向与其毫无工作关系的C公司,要求C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他们的诉求还是正义的吗?
 
也许有人说,不然呢?矿工们所受伤害又能找谁获偿呢?A、B公司先后倒闭,但C公司所购买的是煤矿,而不是人。C公司可能怎么也不会想到,当初买了“二手”煤矿的同时,还“买”下了当初卖掉煤矿的那家公司所有的债务。
 
不过,让矿工几近绝望的是,虽然C公司是一家国企,但他们并没有从C公司拿到一分钱。因为,在他们对C公司集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C公司填平了所购买的那个煤矿之后,然后注销了!
 
而在这期间,在21名矿工中,有两人因病情恶化不治身亡。其中,一人所留下的直系亲属是年过七旬的父母、三十多岁的妻子,以及分别5岁、9岁的孩子;而另一个人为唯一的直系亲属则是他八十多岁的老母亲。
 
如此,原告由21名矿工变成了19名矿工及2名去世矿工的6名继承人,原告总数变成了25人。
 
面对C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悄然注销,愤怒的矿工及其家属把矛盾直指C公司的母公司D集团。
 
那么,C公司究竟是否应该对矿工的工伤负责?C公司的上级单位D集团,是否应该为矿工的工伤买单?就更需要一个充分的理由了。
 
问题是——还是那句话,面对现实,矿工们又能告谁呢?但另一个问题是,对D集团来说,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纵然理解并同情矿工们的工伤遭遇,纵然知晓工伤理应获赔,但和我有什么关系?D集团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其每一分钱都是国有资产,如果没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理由和依据,无疑就意味着国有资产遭到侵害或流失。
 
“应战”的律师
 
现实站在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后面,时间已等不起。能看的见的现实是,矿工以C公司的所有股东,即D集团及其他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而我以及我所带领的律师团队,正是D集团就本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一边是走投无路、求告无门,身受职业病之害的矿工,他们受害及维权的遭遇和道路都令人唏嘘不已。一边是一家国有企业,这家企业有一千个理由表示自己和这些矿工没有任何关系,而面对矿工对其提出的2000万余元的巨额索赔,如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成为摆在面前不可回避的难题。
 
面对感情和道德、理性和法律,正义究竟站在哪边?“代表”正义的律师,又该何去何从?
 
无论内心深处的选择和拷问多么艰难,但对于一场实打实的诉讼来说,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迟早都会参加一场不可回避的开庭,而法院迟早会作出一份不会空缺的判决。
 
夏天的午后,达到了一天中“炎值”的高峰。律师们拖着行李,穿过县城并不宽敞的街区,如期走进了县法院,参加这一场感性和理性交叉纠结的诉讼开庭。
 
虽然律师们事前都已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建设”:面对21名矿工的职业遭遇,面对2名矿工的生命代价,面对2000余万元的赔偿,面对一场历史“悬案”,这必将是一场“恶战”,但是令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其实还是一场考验体力、耐力和意志的超长“持久战”。

 
午夜的庭审
 
庭审从下午三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一点。
 
在长达10个小时不吃不喝不间断的庭审中,三名主审法官,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以及数十名当事人,在一个并不宽敞的法庭中,头顶上是摇摇晃晃的电扇,面对面的是各自的据理力争。
 
法庭调查到举证质证,从法庭辩论到最后陈述,没有饥饿,没有困意,对峙10个小时,拼的不仅仅是大脑的思辩,还有身体的抗争。
 
在这场长达10个小时的庭审中,连续更换了三名书记员——因为长时间连续敲击键盘手指头已经不听使唤……
 
“没有不散的筵席”。漫长庭审终于随着各方签写笔录而宣告结束。走出法庭,已是次日凌晨。夏日的夜空,偶尔划过流星,一阵凉风吹过,竟然感觉有点饿了。
 
跟在我们身后不远处的矿工们,从法庭走出来,来到大街上,他们却有些犹豫。不知要去哪里。只听见有人说,已经过了半夜了,再找个旅馆不划算。现在坐汽车回家,还没到发车时间,不如在路边呆一会,坐等天亮。
 
三三两两的他们,坐在马路牙子上,斜靠着电线杆子,很快开始打盹。在黑夜的困乏中,等待着黎明的到来。
 
而对于我们来说,一群精力充沛的“法律战士”们,庭审结束,远非意味着工作结束。
 
回到住处,我们开始了庭审复盘。一方面在总结庭审表现中的得失优劣,另一方面在分析预判案件的结局。当然,这场复盘没进行多久,大家的话开始越来越少,直至在沉默中听见呼噜声,斜倚沙发,和衣而卧,追梦而去。
 
无言的结局
 
庭审过后,大约经过了一个月,接到法院通知,领取判决书。
 
在领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们知道,这个远低于矿工诉求总额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最大限度体现了兼顾各方的公平。从D集团的预期来说,我们这一方获得了胜诉。
 
但对于矿工们来说,他们对这个结果显然难以接受。矿工们提起了上诉。
 
经过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至此,本案尘埃落定。
 
但那一刻,除了波澜不惊,还是有一些抑制不住的感慨。
 
一方面,矿工们因工作罹患职业病,无论获得赔偿多少都已兑现不了他们健康的身体,甚至生命。但面对现实,运营煤矿的公司已被吊销,煤矿本身几经易主,法律在他们面前,却又显得苍白无力。
 
另一方面,于我而言,也在思忖在这样一个案件中,面对D集团的委托,扪心自问:是否已尽到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集团对诉讼结果是否满意?在代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他们对于一项法律服务的体验感、获得感,是否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

 
案后的“心法”
 
回顾代理这个案件的全部过程,从接受委托到第一时间前往煤矿现场,从到企业走访、调查,到前往法院参加漫长庭审,从向企业及时反馈、沟通到最终获得一个相对比较满意的诉讼结果。而这一切,既有偶然又有必然,既有预期也有意外。
 
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从委托人对法律服务的体验感、获得感受角度,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四个服务“心法”:
 
1. 委托:如何体现律师的职业态度和服务精神   
 
在获得委托人需要律师参加诉讼之时,距离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不足10天,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律师即前往企业所在地及事故现场调查,律师的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2. 策略:如何协助委托人确定合理的诉讼目标
 
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舆情动态敏感复杂,新闻媒体密切关注,但国有企业仍需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如何权衡二者关系,考验律师如何为委托人设定一个合理、现实的诉讼目标。
 
3. 办理:争议解决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哪里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仅是参加庭审走过场,而是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换位思考,综合考虑案件所产生的法律、社会、政治等多重影响,综合评估案件价值,面对矿工情绪激动、群体上访、媒体关注等舆情因素,制订应对措施方案。
 
4. 历程:争议解决律师需要怎样的定力和意志
 
在超长的庭审过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面对情绪激动的矿工及患病去世矿工家属,在连续10个小时里,没喝一口水,没吃一口饭,不仅考验律师清晰的思路、清醒的头脑,更是对体力、耐力和精力的一次巨大考验。在强大的职业定力和顽强的意志支持下,才能充分、全面地履行一名律师的应尽职责。
 

衍生的感悟
 
从这个案件的法律服务,生发出去,扩展到广泛的社会服务、商业服务以及其他类似职业,其间的心得、心法,又何尝没有相通之处?
 
从服务品质和服务价值的角度,同样是从以下四个维度诠释服务的本质:
 
1. 职业态度与服务意识

从服务业角度,以什么样的态度面对工作和客户,就会赢得客户多大的信任和赞赏。
 
2. 服务目标与预期管理

面对难题,与客户保持最大限度同理心,与客户一起共同构建和调整目标,一起完成。
 
3. 结果导向与专业价值

以相对较高的高度,以最终结果为导向,主动为客户着想,专业立足,多种方案并举助力实现最佳结果。
 
4. 顽强意志与拼搏精神

面对困难、障碍以及不可控、难预见的意外情况,用顽强的意志力和坚韧的拼搏力,才能赢得无愧于心、称道于人的优质服务。
 
后记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服务是一个相对昂贵并检验人心的社会服务之一。律师在通过自己的专业劳动和付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其内心也必然有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如何安放和处理好各自的位置及角色,成为洞察是否专业的便捷方法。
 
面对多元、复杂的社会现实,正义经常表现出多个棱面。正义远非某一当事方的律师所能代表,而社会外界判断律师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是否值得肯定和赞扬,其中多夹杂了自己所处阶层及社会角色的情感,以及普世的道德标准。“混合标准”下,结论必然多样不一。
 
比如,有的律师为贫弱阶层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奔走呼号,他的行为就会在道德层面上被放大,而其专业水准往往会被忽视;有的律师为某知名人士的不良行为辩护,人们在谴责当事人不道德的同时,也会一并痛恨他的律师,而不管他的辩护是否正当。
 
在前面的案件中,对于D集团的律师来说,依法接受委托,需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不必要的侵害;而对于为受害矿工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其无辜遭受职业病之害无处获得赔偿,维权之路的漫长和艰险,权益保障困难重重,同样也是让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的。
 
在法律与道德、职业与良知的多重考验下,如何抉择和应对,如何最大限度彰显律师职业价值,才是律师这个职业深层的社会命题。
 
在一个法治或者正在努力走向法治的社会里,从某个角度讲,人们对待律师的态度,也许正是对待法律的态度。而人们对某个律师所从事职业活动的评价,其实不过是对这个人具体行为的评价,与职业无关,更与法律本身无关。
 
是为后记,与君分享和共勉。

* 作者简介:梁枫,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业务组组长,资深公司合规与人力资源法律专家。梁枫律师长期致力公司法、劳动法、争议解决等法律领域实务与研究,专长于企业合规治理与高管风险管理、商事争议与高管诉讼,著有《忍不住的关怀:我为什么劝当事人不打官司》等多部作品,连续多年入选钱伯斯、商法、法律500强等机构“领先律师”“重点推荐律师”“A-List法律精英100强”等相关榜单,曾获得“北京市十佳劳动法专业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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