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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院 | 盘点泉州中院工作报告中的21个案例

泉州中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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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泉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姚丽青向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报告的一大特色之一,就是立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用案例说话。现在,小编带您盘点报告当中出现的21个案例,让您更加直观地了解泉州法院五年来的履职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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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

案情:该案系华为终端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最早宣判的案件。泉州中院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该案促成双方就手机涉及所有专利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对明确移动通信领域的技术规则和行为准则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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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安踏诉布鲁克斯商标侵权案

案情:该案是泉州中院作出商标使用行为禁令的第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泉州中院裁定布鲁克斯公司立即停止在同类商品上的不规范使用商标标识行为。后双方达成和解,由安踏公司撤回起诉,同时申请撤回行为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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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2020年9月4日,泉州中院对贵人鸟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于2020年12月8日正式受理贵人鸟公司重整案。审查确认的债权为40.8亿元;经多次谈判,确定重整投资人为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共投资额7.5亿元,以公积转增的方式增配股票。该方案得到广大债权人认同并高票通过,2021年4月26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贵人鸟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21年7月1日,泉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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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安通系企业重整案

案情:2019年12月18日,泉州中院受理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重整案、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同年12月26日将案件移送丰泽法院审理。2020年9月11日,泉州中院受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同年11月4日,泉州中院、丰泽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上述三企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2月17日,泉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1年5月10日,安通控股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实现摘星脱帽。安通系企业重整案是我省首例央企参与民营企业重整的典型案例,其中,安通控股重整案是全国首例完成预重整全流程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



case

05


安溪铁观音等知名企业破产案

案情:2016年1月,债权人分别申请铁观音集团和安溪茶厂重整,泉州中院、安溪法院分别受理两个案件。安溪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泉州中院审理。泉州中院创新性地采取程序合并的审理模式,最大限度整合两家关联企业的资源,引入投资2.2亿元,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2017年10月31日,泉州中院裁定确认两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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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陈仙洪等42人涉黑案

案情: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仙洪等伙同他人在泉州市泉港区等地先后成立或入股四家公司,有组织地开展贷款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仙洪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手段欺压群众,非法获利,使国家和群众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石狮法院经审理,以陈仙洪涉黑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case

07


泉州某机械制造企业保全案

案情:2020年2月13日,丰泽法院收到申请人泉州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的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综合考虑机械公司生产口罩生产设备急需资金,且提供了等值的担保财产,为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保障疫情防控,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丰泽法院同意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2月14日,该机械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全部解冻,当天正式投入口罩机生产研发工作。据了解,该机械公司与泉州市10家企业签订合约,为每家企业提供1台口罩机生产设备,10台设备组成的生产线投产后,每台可为泉州市提供日产量口罩50万片。



case

08


全省首例涉疫情诈骗案

案情:2020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韬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口罩等防控物资紧缺、群众急需购买口罩防控疫情之机,从网络上下载N95等口罩图片加以编辑,在明知自己既没有口罩可以售卖又无法购得口罩的情况下,通过“闲鱼”交易平台发布有大量口罩可以低价出售的虚假信息,要求购买人通过线下交易、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付款,在收到款项后,便将对方账号拉黑或中断联系,以此骗取他人钱款。1月26日至27日间,被告人陈某韬分别骗得田某等1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020元。泉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全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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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晋江法院在线调解金融借款案

案情:晋江法院组织调解原告福建晋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晋江某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院首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之一。2016年5月,被告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原告贷款总计75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0月,原告诉至晋江法院,要求被告依约还本付息。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同意还款,但表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晋江法院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以分期还款的方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还款期限、罚息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



case

10


全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案情:2020年1月27日,安溪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在莆永高速感德出口设立疫情防控车辆登记站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喜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该高速出口,民警在给被告人检测体温时,发现其体温偏高,且可能存在有酒后驾车情形,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猛踩油门强行离开,将执勤民警拖行一段距离,致其手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6日下午,被告人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安溪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喜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福建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入选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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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省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案情: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先后为被害人刘某、陈某办理POS机,后多次利用帮助被害人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和降低POS机刷卡费率之机,趁被害人不注意,利用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使用POS机盗刷被害人名下信用卡金额94699元。其中,李某盗刷陈某的19笔信用卡款项18996.79元,转入其向吴某借用的POS机绑定的名下银行账户,吴某收到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李某。晋江法院对李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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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受控股股东债务危机及过度融资、交叉互保等原因影响,爆发债务危机,其开发的“万城壹号”项目自2015年下半年起处于停工烂尾状态。安溪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吸引投资人参与重整盘活、协调其他债权人接受延期清偿和豁免部分债务,争取广大消费者购房业主同意适当分摊续建成本费用,灵活运用预表决,促进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转入重整程序后,安溪法院推动县政府以“收储促重整”解决方案,最终确定由第三方担任重整投资人参与万城置业公司重整。2021年2月7日,涉及14.7万平方米楼盘和1014户业主权益的“万城壹号”项目举行复工续建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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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全国首例行政机关未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履行监管职责案

案情:徐某购买泉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商品房,双方约定在2014年5月1日前交房,但由于该公司资金被挪用,导致项目烂尾停工无法竣工验收。作为主管部门的被告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预售房销售的相关监管职责,徐某诉请确认被告的监管违法。法院审理后支持徐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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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全省首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

案情:惠安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骆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甲、蔡某、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后,林某甲仍拖延逃避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发现,林某甲两名子女在泉州某国际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法院遂向该学校发出执行听证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校办理林某甲两名子女的退学手续后,将退费转入惠安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迫于失信惩戒威慑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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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苏廷玉故居纠纷案

案情:1978年,泉州市某国企向苏廷玉故居原产权人胡某租赁该房屋,并在房屋土地范围内新建了一栋二层“综合楼”。2014年,该国企将讼争房屋转租给泉州某文化公司。该公司承租后对故居进行修缮和建设,并进行文化推广及经营。此后,苏廷玉故居现产权人向鲤城法院起诉泉州某文化公司,要求其立即搬出故居,并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泉州某文化公司将上述泉州某国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后该国企也诉请确认二层“综合楼”属其所有,并要求现产权人支付相关修缮、维护费用。鲤城法院将三案合并审理,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现产权人与上述文化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各方放弃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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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小区物业拒绝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案

案情:刘某于2020年10月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向南安供电部门提交《电表安装申请》,供电部门要求刘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物业同意安装证明》。后刘某向物业公司要求提供协助,但物业公司以小区不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等拒绝提供证明。后刘某诉至南安法院,法院认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且涉案小区车位配电余量充足,故判决物业公司应提供同意安装证明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通过审理该案,让新能源消费者充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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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邻居家门口安装监控案

案情:原告颜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系邻居,两家入户门紧邻并共用一条公用走廊。2017年11月,被告在自家大门猫眼上安装了可摄像录音的猫眼监控摄像头,原告以被监听监控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经物业调解无效后诉至晋江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监控装置可以监控到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已构成民事侵权,故判决被告立即拆除猫眼监控设备。通过审理该案,让公共空间隐私权更有保障。



case

18


丈夫隐瞒妻子欠下200万债务案

案情:即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谢某及原审被告泉州某鞋服公司、李某、曾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判决张某应共同偿还曾某所负的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中院再审认为张某对金额高达200万元的诉争借款不知情且未受益,改判张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通过审理该案,判定不知情、未受益的妻子无须承担共同债务,让“个债个还”成为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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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案

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曾于2017年12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载明无论婚姻状况是否发生变化,陈某都享有某房产和轿车的所有权。2018年2月,双方登记离婚,约定该房产、轿车以及原告名下的股份均归被告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及债务由原告承担。同月,双方与案外人黄某签订协议,出售登记于被告名下的店面两间,并对售房款进行了处理。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及证据优势原则,对原告主张的双方离婚行为是为了规避债务而进行的“假离婚”予以认可,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为无效。通过审理该案,判定离婚协议无效,不让恶意逃债者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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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无偿搭好友顺风车事故索赔案

案情:2015年12月,王某无偿搭乘朋友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支付王某部分赔偿款11.5万元,王某则起诉至泉港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各项损失28.3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愿搭乘许某车辆,且许某未收取车费,属于好意同乘的行为,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减轻许某10%的责任。



case

21


炒房者要求支付双倍定金案

案情:李某、郑某夫妻所有的永春县某房产欲出售,林某与李某约定等林某找到第三方买家后李某须无条件过户。2019年8月,林某转账1万元作为定金。后李某以炒房违法为由,拒绝与林某签订书面合同,并退还1万元给林某。林某以李某违约为由诉请赔偿双倍定金。永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条款属于炒房条款,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性质,应确认无效,故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通过审理该案,判定“炒房条款”无效,让“房住不炒”有法律保障。




【END】


供稿庭室:办公室

撰稿:陈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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