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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第一槌!德化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

德化法院 德化法院 2022-03-31

2022年1月12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虽然该案适用普通程序,但是审判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这是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

原告柯某与被告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两未成年子女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柯某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两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

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柯某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并起诉要求变更长女的抚养权。

案件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被告未能很好配合原告探望以及原告拒不承担抚养费问题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长女已满八周岁,开庭前,承办人征询了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

根据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是德化法院适用该规定审理的第一件民事案件。该案因当事人申请补充举证质证,耗时较长,故适用普通程序。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审法官庭前阅卷后决定适用独任制审理该案。

法官说法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实践中,部分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清楚,仅部分事实细节或者关联事实需进一步查实,查明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环节,耗时较长,这类案件总体上仍为简单案件,并无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必要,适宜由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供稿:民事审判中心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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