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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一刻 | 公司刻意隐瞒、会计师审计意见有错,独董可否免责或减责?

王振 雷梓霆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4-09-05

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79篇原创文章


2024/06/06 监管动态日报


公司刻意隐瞒、会计师审计意见有错,独董可否免责或减责?


近期,Q公司独立董事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所涉事项为公司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交所认为时任独董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札记短评:1、公司刻意隐瞒,会计师审计意见和报告有错:独董可否免责?
本案中,3名时任独董提出,公司核心高管存在蓄意欺诈、刻意隐瞒的情况,且审计机构提供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因此难以发现财务造假;并且其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审阅报告、现场调查、向核心高管质询、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等职责。但交易所认为:一是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予以持续关注和深入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发表明确意见,不能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代替其作出独立判断;二是形式化履职、事后履职,均不足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2、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过罚相当、精准追责:独董可否减责?实际上在本案中,组织、指示和参与公司财务造假的4名主要董事和高管均受到了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被罚款200-1000万不等,并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交易所也对前述4人给予公开谴责。独董受到的处罚则相对轻很多,证监局对3名独董出具警示函,并未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对3名独董给予通报批评。2023年独董制度改革时,国办明确指出要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认定标准,要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的理念和原则。本案对不同对象的追责力度明显不同,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述理念






王   振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资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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