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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2期目录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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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牛凯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瑰宝,民族的希望,国家的基石,社会的明天。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自1899年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美国诞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启动修改,相关部门逐步实现涉未成年人机构专门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地方校园欺凌防治法规等多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体制度相继出台。但是,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一些短板,还需要法律共同体的同心协力。
  有鉴于此,《中国应用法学》在本期开设“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专栏,从涉未成年人司法实体规则完善、审判制度建设、司法处遇机制构建等几个方面展开研讨,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鉴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案件“无计可施”的现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苑宁宁博士撰写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研究》,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以回应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机制的完善这一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问题。针对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现象,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撰写了《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对若干争议问题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探讨性分析。西南政法大学高维俭教授在《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理论属性、规范诠释及实践运行》一文中,根据国家亲权理论梳理了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三方之间的关系,寻求打破制度僵局的良策。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张鸿巍教授撰写的《猥亵儿童罪中“儿童”概念的界定及展开》、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犯罪学系姚学宁博士撰写的《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基于中加两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比较性分析》,分别从实体、程序规则层面为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犯罪的法律规制出谋划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游涛庭长撰写的《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一文,提出通过加强少年法庭专业化建设,促使审判权以及正当程序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发挥实质功效,以构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我们相信,以上方家的建言献策定能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也由衷期盼本专题的研讨能够引起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关注和支持,共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盛举。个人的思想火花虽然微弱,但其点滴助力终将汇成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洪荒之力,这也正是我们这些埋头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工作者的一片初心。


高端论坛



环境司法专门化与专业化创新发展:2017—2018年度观察


/吕忠梅 刘长兴   1

内容摘要:本文在沿用《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基本思路、保持连续性的前提下,观察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中国环境司法状况。环境司法继续平稳健康发展:一是专门化体系基本形成,体现为专门环境审判机构数量有所增长、环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得到加强、环境审判职能规范发展以及环境司法理念得到贯彻等方面。二是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内涵不断拓展,体现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更加凸显“生态”特性,专业化审判规则不断完善,案件审理类型化、精细化进展明显。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司法的“绿色”脉络已清晰可见。展望未来,环境司法仍需在专门化道路上继续前进、更加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独特功能,同时,也要在普通案件审理中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为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专题策划: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研究

/宋英辉 苑宁宁   37

内容摘要:对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一直以来存在不同声音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主张。归根到底,根源于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缺乏深入的认识。本文从历史发展、科学依据、司法实践三个角度总结与提炼了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建议应按照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这一具有逻辑递进性的层次,立足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

/姚建龙 林需需   53

内容摘要:《性侵意见》的施行,并未废止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的既遂标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的认定,应结合《性侵意见》综合分析,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二至四项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狭义的文义解释过分限缩了犯罪圈,实践中只要场所具有相对的开放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该加重情节。以非直接接触方式实施的非传统型猥亵儿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就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理论属性、规范诠释及实践运行

/高维俭 杨新慧   65

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是镶嵌于刑事诉讼构造中的特别的监护制度,具有显然的刑事属性,有别于民事监护制度。我国现行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均为这一解读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制度常被视为掣肘各方权能实现的“包袱性”程序。办案人员基于提高办案效率的考虑,多有不当践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操作方式。根据国家亲权理论,系统梳理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三方之间的关系,方能打破制度僵局,消除不必要的冲突抵牾。


猥亵儿童罪中“儿童”概念的界定及展开

/张鸿巍 江勇   82

内容摘要: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之刑事处理中,将作为犯罪对象之“儿童”缩小解释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能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之立法目的有一些违和。针对当前司法实务中猥亵儿童罪就“儿童”认定方面存在之现实困境,本文在梳理相关国际条约及域外实证研究等基础之上,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对“儿童”界定之国际接轨、“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之落地、“双向保护”原则之践行等多维度予以论证猥亵儿童罪中“儿童”宜界定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猥亵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从重处罚;继而主张“儿童”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之界定或可适用于整个刑法体系。


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

/游涛   98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只有实现了审判对侦查和公诉活动的有效制约,方能实现庭审中心这个近景目标。从世界范围来看,审判中心主义在少年司法领域已经取得了较大发展,少年法院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少年审判成为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带动者,少年审判机构主导着整个少年司法流程。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却与审判中心主义背道而驰,审判不能制约侦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蚀夺着审判权,少年法庭发展严重萎缩。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必须加强少年法庭专业化建设,让审判权回归本色,让正当程序发挥功效,构建起以控辩审三造为基本模式的诉讼解决机制。


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 基于中加两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比较性分析

/姚学宁   112内容摘要:作为先发式保护机制的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被诸多国家与地区所采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也引入了该制度。但相较于同属家庭法融入该制度的加拿大,我国现有的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构成要素尚存有瑕疵。与此同时,面对近年来随着后网络时代新浪潮裹挟而日益泛滥的互联网儿童色情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对力度不足,可以借鉴相对较为完善的加拿大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从而推动我国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的初步构建。


实证研究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问题研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127

内容摘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则是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浙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硕的成果,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浙江也多有创新。总结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领域的实践经验,对这一机制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特点入手,在介绍浙江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协调统一、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努力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达成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法学专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 以相关案件裁判逻辑的实证分析为基础

/蔡立东 刘国栋   147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着模糊与混乱,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婚内标准”导致了非举债的夫妻另一方承担过重的负担,诱发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冲突。依托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利用“聚法案例”数据库,从已公布的5600余万份裁判文书中筛选出关涉本主题的裁判文书60余万份,并借助自然语言处理、机器自动聚类技术对上述裁判文书进行无监督学习式的数据挖掘,归纳出了数十个维度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合同纠纷中,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司法裁判中,法院普遍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径行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对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观点分析,立足于债的相对性原理,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主体:误区、立场与类型

/黄云波   163

内容摘要:当前刑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问题的研究走入了一个误区,即立足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立场进行研究。刑事古典学派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标的。但是,我们并不希望人工智能成为与人类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因而以保障人工智能“人权”为目标的研究是错误的。我们研究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免受人工智能的侵害,即为了防卫社会。鉴于此,我们应当借鉴刑事近代学派所主张的社会防卫论,创立以人工智能等科技风险为对象的“科技社会防卫论”与“技术责任论”,将人工智能作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对具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工智能施以技术危险消除措施。在人工智能时代,除了会有人工智能这一新的刑事责任主体出现之外,人类犯罪以及人类自身也都会以新的形象出现。


域外视野


世界银行《关于有效破产与债权人/债务人制度的准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76

内容摘要:鉴于有效的破产法律制度和债权人/债务人保护体系对于建设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商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作用,汲取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世界银行集团自1999年起研究制定《关于有效破产与债权人/债务人制度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适时更新。2015年修订后的最新《准则》包括三部分,一是简介,详述世界银行制定《准则》的初衷和拟订进程,强调《准则》定位是为各国提供适用广泛、因地制宜、综合性的制度评估工具;二是概要,择取信贷环境、风险管理、庭外重组、破产制度以及提升良好投资环境重要因素等指标,详述法律制度对商业运作的影响,是为《准则》制定的逻辑和理论基础;三是准则,又分为四版块:A版块为促进以合理费用广泛获取信贷的商事法律体系构建原则,具体涉及在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无担保情形下的债权人/债务人权利;B版块为构筑征信体系为主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庭外重组法律框架的核心要素和政策选择;C版块为商事破产法律制度的架构,包括跨境破产制度;D版块为保障前述体系实施的司法体系和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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