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周加海、喻海松等:《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法律评论 Author 周加海等



作者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负责人、法学博士


马蓓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副处长、法学硕士


师晓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干部、法学博士


摘要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更严标准。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等内容作出规定。


本文深入解读《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中的相关内容,明晰入库案例要求、入库案例参引规则等,以期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标准 入库流程 社会推荐 检索使用 类似案例 动态调整



本文将刊登于《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目次





一、《工作规程》的起草背景


二、《工作规程》的起草思路


三、《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入库案例的有关要求


(二)入库流程


(三)关于社会推荐案例的处理规则


(四)关于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


(五)关于入库案例的动态调整


(六)关于督促激励机制的规定


(七)关于案例库建设的其他问题


2024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工作规程》对于持续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后的建设和使用工作,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工作规程》的起草背景、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工作规程》的起草背景


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类案检索平台,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在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截至2024年7月15日,浏览量超过1200万,注册用户57万,有100个国家的用户访问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成为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的权威平台,亦成为世界各国观察中国司法、中国法治的重要窗口。这既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也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为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法〔2023〕141号、法〔2023〕142号)《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通知》(法〔2023〕209号)等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在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有序组织编写、报送、审查、审核案例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保障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成功上线和良好运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上线运行,标志着案例库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工作重心由“建设”转为“建设与使用并重”。


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规范有关流程,及时回应群众期待。例如,入库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和适用规则尚待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又如,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机制亟需建立,以确保入库参考案例始终保持权威性。


鉴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工作规程》,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等内容作出规定,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规则。


二、《工作规程》的起草思路


《工作规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案例库建设目标和既定功能,立足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建设运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如下思路:


一是坚持严把案例质量关,确保裁判规则的指导性。入库案例质量是案例库建设的“生命线”。入库案例具有强制参考效力,如果案例选择不当,作出错误示范,就会人为“制造”系列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为此,《工作规程》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细化参考案例入库流程,增加案例的实体审核程序,提高案例的入库门槛。


另一方面,建立入库案例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再符合入库标准的参考案例,及时“清理出库”;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入库案例的“更新替换”,不断优化裁判规则群,确保案例库的权威性、指导性。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构建案例效力和检索使用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后,案例一旦入库即意味着对外发布。如何在确保案例入库增质增效的同时,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的参考示范作用,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


案例的应用是连接入库案例与司法实践的桥梁,是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重要路径,为此,《工作规程》立足最大限度发挥入库案例的实用效能,着重构建案例效力和检索使用规则,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赋予入库案例以强制参考效力。


三是坚持案例库建设的人民性,优化社会推荐案例审核机制。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法学院校、律师协会,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包括非法律界人士,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案例,并对入库案例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有力推动案例库质量的整体提升,切实将人民法院案例库打造成为“共建共享共用”的类案检索平台。


为进一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工作规程》第三章专章细化规定了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提升入库审核的法院级别,确保社会推荐案例及时入库,确保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最大限度“合拍”。


四是坚持规范性和灵活性并重,为案例库发展预留空间。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相关规则的起草必须放眼未来。因此,《工作规程》在起草过程中,既强调案例库建设运行有序规范,又注重案例库的发展性、灵活性。


例如,关于案例编选规则,在严格案例入库层层报送审查规则的同时,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向下直接编选案例的权限,确保案例库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及时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又如,《工作规程》在规定入库案例既有板块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设置相应特色专栏,为多维度打造人民法院案例库预留空间。


三、《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6章、30条,分别为一般规定、入库流程、社会推荐、检索使用、动态调整、其他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就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收录案例范围、案例类型、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和体例格式、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二章“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主要规定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报送案例的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编写、推荐案例;各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案例、研究室审核案例的流程。


第三章“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对社会推荐案例的主体范围、推荐方式、审核流程、颁发证书等内容作了细化。


第四章“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主要就入库案例的效力定位、强制检索;没有类似案例的处理规则;有类似案例,但不宜参考的处理规则;入库案例的引用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规定了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并就案例出库、修改的流程作了明确。


第六章“其他规定”,主要就情况通报和汇报工作机制、案例库系统建设运行的职责分工、案例教学培训及理论研究、考核激励等内容作出规定。


综而观之,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需要重点加以把握:


(一)关于入库案例的有关要求


1.收录范围


《工作规程》第3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收录范围,即入库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两大类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系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据此,指导性案例在案例体系中处于“金字塔尖”的位置,效力最强,属于当然入库的案例。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审查流程、审议程序、参照使用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工作规程》对指导性案例相关工作不再作规定,第29条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审议、使用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的有关规定。”


参考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同步产生的一种新的案例类型,其效力高于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被收录入库需要历经严格的审查审核程序。


《工作规程》主要针对参考案例的相关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之初,对被收录入库案例的称谓曾有不同认识,后经反复研究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录的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入库案例命名为“参考案例”,意在凸显其参考价值。


顺带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法〔2020〕311号)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可以通过编发“参考性案例”等方式进行审判指导。不过,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将参考性案例称之为“参阅案例”。参考性案例或者参阅案例系由高级人民法院编发,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参考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参阅案例的区分适用。目前,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参考性案例对于“指导辖区内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项工作机制依然处于运行之中。工作中,对于符合入库标准的参考性案例、参阅案例,相关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报送入库,转化为参考案例。


2.案例类型


在统筹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阶段,出于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的考虑,有必要对入库案例的类型作出划分。经研究讨论,以审判业务领域为标准,将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有观点认为,鉴于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可以将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案例分别单独作为案例类型之一。


经研究认为,划分案例类型应当保证体系协调、不交叉重合,如果将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案例作为案例类型,则会导致具体案例类型内部再细分刑事、民事等类型,比如,知识产权案例中的刑事、民事等案例,易造成体系不协调。特别是在案例编号时,可能造成个别刑事案例、民事案例的编号雷同,冲击案例编号唯一性要求。


不过,为了满足用户多层次、多样化的案例需求,同时兼顾工作的灵活性,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设置相关特色专栏。例如,为彰显对老幼等特殊群体权益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了“涉老年人保护案例”等特色专栏。如有必要,可以视情开设其他相关特色专栏,以满足未来更加多元的案例需求,保证案例库建设的灵活性。


3.体例格式


体例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准确性。为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经反复研究论证,对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确立了统一标准,确保体例规范,要素齐全。参考案例统一编号,且编号具有唯一性,相当于参考案例的“身份证号”。体例格式一般包括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对此,《工作规程》第5条第1款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指导性案例一经发布,案例文本内容即已确定,不宜再作调整,故《工作规程》第5条第2款规定:“指导性案例按照发布时的文本直接入库,保留原编号并增加入库编号。”


4.入库标准


(1)参考示范价值。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院内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与审判业务紧密结合,锚定司法实践需求,“精准聚焦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规则、加强指导的司法实践问题,收集、编选、审查具有典型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确保入库案例具有裁判规则意义或者裁判指引作用,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以案释法等方面的价值”。


鉴于此,《工作规程》第4条第1款将入库案例的入库标准归纳总结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实践中,参考案例的价值是多重的,不同类型的参考案例侧重有所不同。


例如,裁判类参考案例重在裁判规则指引,统一法律适用,为类案审判提供权威参考;调解类参考案例重在调解方法、机制创新、调解规则等方面提供参考借鉴价值;办案工作机制类参考案例重在总结提炼某类专项司法领域的工作方法指南或指引,进一步促进相关司法工作领域规范程序,增进质效,如台港澳司法领域、执行实施领域等。


又如,参考案例对不同主体发挥的作用亦各有不同。对办案法官而言,可以借助参考案例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妥当把握司法政策,借鉴裁判思路方法,做到类案同判,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对涉诉当事人而言,可以通过已经生效的类似权威案例了解裁判规则、预测诉讼结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起诉、上诉和申诉,节约诉讼成本;对社会公众而言,参考案例有助于人民群众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悉行为边界、确立行为规范,同时强化自我保护。


对于上述参考示范价值,各级人民法院在参考案例的编选、使用等方面亦需要加以妥当把握。


(2)裁判生效时间。《工作规程》第4条第1款规定,入库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根据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改编的案例,不能收录入库。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入库案例一般不限制裁判生效的时间。一些情形下,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已被修改,但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仍具有参考示范作用,裁判要旨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一致,符合入库标准的案例同样可以入库。


换言之,案例的裁判生效时间远近不是判断是否符合入库条件的绝对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参考指引价值,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当然,对于涉及同一法律适用问题的,优先选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案件。


从这一维度看,注重案例“新鲜度”,收集、编选依照新法律、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案例,更容易被收录入库。以醉酒危险驾驶案例为例,自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后,人民法院案例库陆续收录适用新意见的危险驾驶案例五十余件,法律适用的问题点各有侧重,有效形成裁判规则群,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3)体系协调。入库案例的类案裁判规则要客观、准确、体系协调,避免发生案例间裁判规则互相冲突的现象,保证裁判规则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同时,为提高入库案例的覆盖面,避免“扎堆”,《工作规程》第4条第2款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参考案例的入库数量作出规定,即“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指某一具体罪名、案由之下一般只能收录两件参考案例。某一罪名、案由之下可能包括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


例如,关于自首的认定,至少涉及到几十种情形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仅自动投案就有诸多情形,每种情形下均可收录两件参考案例入库,而不是指关于自首只能收录两件参考案例。


(二)入库流程


参考案例入库大致需要历经编写报送、审查推送、审核入库等系列程序,具体流程在《工作规程》第二章“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予以明确。


1.编写报送


入库案例主要来源于地方法院编写报送的案例。


鉴于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编写报送的备选参考案例占有重要地位,《工作规程》第8条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编写报送流程作出规定,即“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及时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在《工作规程》起草过程中,有少数意见主张,中级、基层法院报送编写的备选参考案例若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可能导致大量案例堆积在中基层法院分管院领导审批这一环节,不利于提升案例编写报送工作的效率,似无必要作此规定。


设置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的程序,有助于督促作为“关键少数”的分管院领导对本院报送案例质量负起责任,有助于提高编写报送案例的质量,案例审批工作效率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予以解决。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地区法院的案例收集、编选、审查等工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且对备选参考案例质量的把关作用非常重要。


基于此,《工作规程》第9条要求报送案例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本院研究室;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核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分工,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备选参考案例的审核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案例材料的形式审核,还要对案例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对不应当入库的案例坚决把住关口,对应当修改的案例予以修改。


2.审查推送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分别对业务条线的备选参考案例进行审查。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及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选编的案例,先按条线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对备选案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价值导向等作全面、严格的把关。


对于审查后如何处理,《工作规程》第1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形: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审核;认为基本符合入库标准,但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直接作出修改,或者提出明确意见后退回修改;认为不符合入库标准的,终止审查并说明理由。


为便于备选案例的审查审核入库,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研发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报审平台,对于需要“退回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查审核人员可以根据案例文本的实际情况,退回至之前报审流程中的任一节点,既可以是高级人民法院层面,也可以是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例编写人,修改后的文本直接送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核人员,不需要层层审批。


对于终止审查(不同意入库)的,必须“说明理由”,且理由尽可能详尽。之所以作如此要求,主要考虑是: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一般是地方法院认为比较好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如认为案例存在法律适用不准确或者不具有规则价值,应当明确指出案例存在的问题,这样,既可以促进地方法院提升报送备选案例的质量,同时,也是针对性强化对下指导的一种重要方式。


3.审核入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承担对备选参考案例进行审核的职责。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初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般只对案例材料是否齐全、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核。实践证明,这不利于保证入库案例的高质量。


为此,《工作规程》第13条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对案例材料是否齐全、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例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并且,可以借助已经建立的院内专家跨部门交叉复核、院外专家协同复核把关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视情将案例送交院内外相关专家研提意见,届时可就专家研提的意见与案例推送部门作相应沟通。


此外,《工作规程》第14条对审核后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即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经文字核校后入库;认为基本符合入库标准,但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直接作出修改,或者提出明确意见后退回修改(根据修改情况可退回任一节点);认为不符合入库标准的,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4.案例的直接编选和提级审核


案例的层报机制最大限度保障了入库案例的质量,但容易导致案例入库周期较长。为避免符合入库标准的案例被长时间积压,《工作规程》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可以自行收集、编写案例,按照本章规定的流程审查入库。”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可以通过筛选各地发布的外宣案例、检索案例库平台中下级法院正在报审的案例等多种途径开展收集、编写工作。对于案例库平台中正在报审的案例,尽管尚未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如认为该案例符合入库标准,可以直接提级审查审核,无需等待逐级报送。同样,高级人民法院检索时发现辖区法院正在报审的案例符合入库标准的,亦可以提级审核。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也可以编写案例,按照相应程序收录入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部门均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编写案例。根据规定,需要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予以审查。


5.案例的发现培育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健康发展需要源源不断地收录优秀案例。这需要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案例发现培育工作,持续拓宽入库来源。发现培育优秀案例的前提与基础是增强案例意识,提高“慧眼识珠”的能力。经调研发现,不少办案法官在案件办结后往往是“结案了事”,不善于、精于总结提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如对司法政策的理解、法律适用规则的创新、工作方法方面的独到之处等,导致优秀案例资源未能充分发挥效能。


因此,要切实增强案例意识,拓展及时有效发现培育优秀案例的渠道、机制:


(1)要结合审委会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庭长阅核、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及改判、提级管辖等发现有价值的案例。例如,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通常涉及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新类型等法律适用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需要通过入库案例来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供裁判规则指引,主持审委会的领导可以要求判决生效后及时编写案例报送审核。又如,院庭长在阅核案件时发现有关案件符合入库案例标准的,也可以批注要求编写案例。


(2)要重视“库网融合”,充分发挥法答网的“靶向作用”,特别是围绕法答网上的高频提问、不一致答疑等反映的审判实践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针对性地开展入库案例的编选审查、跟踪培育等工作。


(3)要留意对外宣传案例的编选。此类案例通常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价值,与入库标准相契合。入库参考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053-001)”即是适例。本案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宣传的一件案例,题为《什么案子,还得现场炒菜?》。我们发现该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遂将该案例改编后予以入库,即“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本案裁判要旨明确:“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做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须启动鉴定程序。”


(三)关于社会推荐案例的处理规则


1.案例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邀请社会各界共建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公告,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及专家学者、律师、有兴趣或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邀请社会各界共建共享人民法院案例库。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推荐案例入库相关工作,《工作规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对于社会推荐的主体范围,《工作规程》第16条第1款作出列举式规定,包括“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见,社会推荐的主体范围已非常宽泛。


在此基础上,《工作规程》第16条第2款明确了推荐参考案例的方式,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中已经设置的推荐案例通道予以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


2.案例审查入库


考虑到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全面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开展案例审查改编工作质效相对更高,因此,《工作规程》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社会推荐的参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组织推荐的案例,例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案例,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地方社会组织等推荐的案例,亦可参照上述原则由相应级别法院审查。


例如,省级国家机关推荐的案例,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所属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查。为此,《工作规程》第17条第2款、第3款对上述审查原则予以明确。


社会推荐案例经审查审核入库的,案例库平台会标识“社会推荐”字样,同时,《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会向推荐人颁发证书。


(四)关于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权威案例得到应用,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的参考示范价值。基于此,《工作规程》第四章专章对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作出规定。


1.强制检索使用


类案检索是辅助法官作出司法判断的裁判方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类案检索可以帮助法官参照或参考在先案例作出妥当裁判,提高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类案检索机制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价值。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印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并不断完善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特别是《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明确了强制类案检索的4种情形,即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不过,由于缺少权威、统一的类案检索案例库,类案检索机制的应有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是为检索查阅类案而建设的统一类案资源库,为高效开展类案检索提供了权威类案平台。同时,为最大限度发挥类案参考对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工作规程》第19条对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检索使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即“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均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把检索案例库作为审理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特别是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提交前应当先行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对于非常简单的案件,如一律要求检索案例库,难免流于形式且增加了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对此,要防止机械解读第19条的规定。本条中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非硬性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要检索一遍案例库,而是要求对于同类型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案例所确立的规则,并参考类似案例裁判即可。


对于之后一定时期内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可认定为已经检索了案例库、知悉了入库类似案例裁判规则,不需要再重复检索,只需关注案例库更新。需要强调的是,之所以要求对包括简单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都要检索案例库,主要是为了纠正地方法院遵循既有裁判思路或裁判尺度的偏离度,防止在所谓的“简单案件”审理上裁判尺度不一。


另外,为便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检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发类似案例的智能推送功能。即针对办案系统中正在审理的案件,通过构建大模型,自动向法官推送类似案例,以降低法官检索案例的时间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第19条中所称“入库类似案例”,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入库案例。


在判断基本事实是否类似时,应当注意全面细致把握案情,区分不同具体案情,甚至细微差异。有些案例看似案情相同,但存在细微差异,且正是由于这些细微差异导致案件定性不同。


例如,入库案例“曹某洋侵占案(2023-04-1-225-002)”“贾某甲、贾某乙盗窃案(2023-05-1-221-028)”“关某某、赵某职务侵占案(2024-05-1-226-008)”均涉及出借出售银行卡进而取走卡内资金这一看似相同的案情,但由于行为人的身份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作出不同处理。


又如,入库案例“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2023-05-1-058-004)”所涉案情为未经批准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并引发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故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但需要注意其中的具体案件事实,即行为人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行为人本人重度烧伤、周围物品烧毁的后果,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据此,对无证经营成品汽油不能不加区分一律适用危险作业罪,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后果等进行认定,避免适用泛化。


2.特殊情形


尽管入库案例基本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在指导常见案件办理、处理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已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所需,但目前入库案例的总量还比较有限,对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问题点”覆盖得还远远不够。


实践中,肯定还存在尚未收录类似案例的待审案件。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或许存在已收录类似案例,但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而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情况。因此,《工作规程》坚持从实际出发,对参考入库类似案例裁判作了例外规定。


(1)尚未收录类似案例的处理规则。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尚未收录类似案例的情形复杂多样,有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适用问题简单无争议,但也有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故而应当区别对待。征求意见过程中,亦有意见提出,对属于前者的案件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作出裁判即可。


基于此,《工作规程》第20条第1款仅对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规定,即“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对所涉正在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请示、提级管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予以处理。


关于提出请示。针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把握不准的,为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下级法院可以就相应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以保证案件的妥当处理。具体请示答复的工作流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法〔2023〕88号)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关于报请提级管辖。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辖,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更好发挥典型案件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案件“向上走”解决法律适用的分歧与争议。若是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却又无入库类似案例可供参考的,完全可以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此外,如果所涉案件依旧由本院继续审理的,那么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有观点认为,《工作规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会造成大量案件需要历经提出请示、报请提级管辖等程序,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其实,上述担忧是多余的,因为该条款将适用范围限于“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案件。而根据相关规定,对此类“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案件亦属于适用请示、提级管辖等程序的案件范围。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3号)第4条规定,对“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的一审案件,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可以将《工作规程》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案件解释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从而符合适用提级管辖程序的条件。对于提出请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样如此。


(2)不宜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处理规则。原则上,入库案例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确属类似案例的,则应当参考相应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民情社情变化,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理念等可能会出现滞后现象,为保证个案处理的妥当性、合理性,应当允许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参考相应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不过,对此类正在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应当予以严格把握,为此,《工作规程》第20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的相关精神,即对拟作出的裁判与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此外,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所涉案件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按照规定流程编写报送入库,从而及时补充案例库空白领域,进一步提升入库案例的覆盖面。基于此,《工作规程》第20条第3款规定,上述“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编写案例”,按照规定流程入库。


3.参引规则


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的指导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入库案例的应用是关键。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入库案例的可参考性来源于入库案例正确适用法律所具有的指导性、典型性、时效性和入库案例发布机关的权威性。入库案例虽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效力。


从人民法院组织体系角度看,如果承办法官没有充分理由而背离入库类似案例的裁判规则,则可能面对来自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的约束。由是观之,入库案例的拘束力是其可参考性的重点和基础。至于“参考”的具体方式,主要涉及参考什么、如何引用的问题。


(1)关于参考什么的问题。裁判要旨系入库案例的灵魂。裁判要旨是参考案例所解决问题的概要表述,简要归纳和提炼参考案例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等,以及审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因此,裁判要旨当然在参考范围之列,并且是参考的重要内容。同时,考虑到入库案例的裁判理由涵括了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依据、理据,这对类似案件的审判、相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同样具有参考示范价值,也应当在可供参考的范围之列。


对此,《工作规程》第21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在总结指导性案例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的传承与发展:传承的理念是“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发展的部分是创新规定参考入库案例的裁判理由作出裁判。当然,调解类、办案方法和工作机制类参考案例尽管不涉及裁判规则,但可以在具体工作中参考借鉴相应的方法理念、工作机制等,提升工作质效。


(2)关于如何引用的问题。引用入库案例主要是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参引。鉴于入库案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官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入库案例作为裁判依据。对此,《工作规程》第21条第1款明确要求“不作为裁判依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对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亦有明确规定。


具体参考入库案例时,法官在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在待审案件论证说理过程中,结合个案事实,把入库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融入裁判说理部分,进而把对入库案例整体内容的正确理解转化为针对待审案件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断。


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可以摘选入库案例中的论述性语言,同时应当注明所参考案例的标题及入库编号。这样既能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又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客观呈现法官作出裁判时的思路和理由,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当然,对于采用“表格式”判决书等要素式文书的案件,可以不在文书中体现入库案例的参考过程,但应视情运用入库类似案例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工作规程》第21条第2款规定:“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作出如此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已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社会影响很大。既然公诉人、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应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意见,以此作为控(诉)辩意见,法官理应在裁判文书中作出分析和回应。


只有如此,才可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才能够切实发挥入库案例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监督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才能够督促法官切实检索使用案例库,有效提升司法能力水平。这也是公开发布《工作规程》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此外,入库案例的参考示范价值内涵非常丰富,除参引其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出裁判之外,还包括借鉴办案经验、把握司法政策、准确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等作用,需要注意全方位运用,如此方可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切实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活教材”的应有作用。


(五)关于入库案例的动态调整


参考案例入了库并不意味着就进了“保险箱”。不过,关于入库案例出库、替换、更新等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流程,之前有关案例库建设的文件并未明确规定。为此,《工作规程》在总结提炼前期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动态调整工作流程作出明确,严格工作流程,并保证“不合时宜”的入库案例得到及时优化调整。


同时,在案例库建设运行过程中,为确保入库案例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检查相关入库案例,跟进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进程,及时组织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确保入库案例始终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和典型性、时效性。对于入库参考案例不再符合入库标准,或者虽然符合入库标准但有更适宜的案例需要替换的,将及时出库、替换案例。


1.地方人民法院发现机制


《工作规程》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动态调整入库案例的事由及具体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检索查询等过程中,认为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或者裁判理念等应当有发展、完善,不宜作为参考案例的,可以参照案例入库流程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意见。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适宜案例可资替换的,应当同时层报审批,当然,这不是强制性要求,如果所涉案例确有必要出库的,为保证在库案例质量,避免影响司法审判,即便没有适宜案例可资替换的,亦应当提出意见。如此规定,既能够保证案例出库调整的严肃性,同时,又能够丰富案例库资源。


2.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机制


《工作规程》第23条第3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调整在库案例的事由及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认为参考案例需要出库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办理;有适宜案例可资替换的,应当同时送研究室审核。与入库程序略有不同的是,调整案例出库不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进行审核,直接“办理”即可。及时处理应当出库的案例,这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证入库案例质量。


此外,《工作规程》第23条第4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出调整入库案例的具体程序,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参考案例需要出库的,商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处理”。《工作规程》第24条规定,对入库案例需要作重要修改完善的,亦是参照上述流程。当然,如果系细微的修改调整,通过工作层面进行沟通处理即可。在案例入库或者动态调整出库过程中,对于案例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存在重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除此之外,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人民法院案例库建立了社会公众反馈机制。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每个入库案例下方设有用户评价和意见建议反馈通道,社会各界均可就有关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妥当等发表意见建议,促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动态调整。截至2024年7月,案例库系统共接收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00余条,均已处理完毕,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3.入库动态调整的后续机制


入库案例被出库可能系多方面原因,有的是因为规则意义不强,不宜继续作为参考案例或者被规则意义更强的新参考案例所替代;有的是因为与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而不宜作为参考案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生效裁判后,所参考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出库的,该出库案例的裁判及参考该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仍然有效。


(六)关于督促激励机制的规定


1.通报汇报机制


通过定期通报院内各部门、各高院参与案例库建设的工作情况,可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同时通过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可以对下步工作提供指引参考。前期,研究室已完成多期情况通报,反映效果良好,有必要通过《工作规程》将此项工作机制予以固定。故《工作规程》第25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定期分析、通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工作情况。”


同时,《工作规程》第25条第2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应当定期就参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检索使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情况,向本院党组作出专题汇报。”这主要是考虑到,各高院研究室负责本院和辖区法院案例库建设的统筹管理、协调、督导等相关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参考案例工作标准、规范、流程,做好相应的管理、审核等工作。各高院研究室定期向本院党组汇报本辖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情况,有助于本院党组掌握相应工作情况,同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有利于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抓好抓实案例库建设。


2.考核激励机制


鉴于目前一线法官工作压力普遍较大,有必要将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案例库建设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以充分挖掘工作潜力,充分激发内生动力,促进案例库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此,《工作规程》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将本院各部门及审判人员参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当然,至于具体如何设置考核指标、评优评先的具体比重,《工作规程》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自行把握。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案例的责任主体,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系第一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条线可以就案例工作情况对该负责人提出考评意见。经研究认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案例的报送、入库情况可以通过全国定期通报制度予以督促,是否考评下级法院条线负责人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自行掌握,故未作规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可结合条线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对下提出要求。


3.案件评查机制


案例库为广大法官提供了权威的类案资源库,用好案例库对于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将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内容。特别是对于应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而没有参考,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情况未予回应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故《工作规程》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内容。”


此外,需要提及的是,为进一步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准确把握入库案例,同时激励广大法官编写入库备选参考案例的积极性,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系列举措:


一是选介入库参考案例,在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入库参考案例的同时,刊载案例编写人、承办法官的解读文章,就所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二是以专题形式对某一领域的入库案例进行系统深入的解读,全面呈现入库专题案例概况,便于参考适用。相关专题解读文章定期在《中国应用法学》等刊物推出。


(七)关于案例库建设的其他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法〔2023〕141号、142号)及《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通知》(法〔2023〕209号),对建立健全案例库建设工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作规程》发布后,上述文件依旧有效。例如,上述209号通知规定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隐名处理规则,这部分规定内容可以继续适用。但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规程》对前述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作了部分调整。例如,《工作规程》第8条不再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备选参考案例必须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故《工作规程》第30条明确:“本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陈鸿翔 陈学勇 付想兵 |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