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时事纪要】第三届中国商法夏季论坛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修订重大专题研讨会”之四顺利召开
中国法学会
商法学研究会
一、开幕致辞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开幕式,于莹教授首先对前来参会的各位学者和实务界工作者进行了简要介绍,表达了对各位嘉宾的热烈欢迎,感谢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特别是以赵旭东会长为首的专家学者和老师们二十年来对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关爱与大力支持。于莹教授特别介绍了本次论坛吸引了人数过百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领域的律师,以及邀请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参加,实现了学界与实务界的高端对话,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发现实务领域真问题,升华思考基础理论,提供中国解决方案,为中国公司法修改贡献知识与智慧。
吉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杰研究员在开幕致辞中,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吉大法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各位专家和实务界同仁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她表示,吉林大学作为布局在东北地区的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和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法学学科一直是学校集中力量重点建设的重点学科,学院在一流学科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希望各位专家同仁在未来的发展中给予吉大法学院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这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加快教育强国建设、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部署。吉林大学法学院愿意与各位莅临嘉宾一道勇于担当,奋发搏击,为我国法治事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同时不断提高科研实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单元:有限公司人合性与公司法修改
第二单元:股权转让与代持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股权转让与代持中的法律问题”,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研究员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共同主持。
第三单元:控制权与股东权利救济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控制权与股东权利救济”,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共同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吴越教授就《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立法和司法应对》这一话题发表了观点,主要集中在四个问题上:第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裁判分歧;第二,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特殊性与立法空白;第三,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立法应对;第四,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司法应对。他表示,目前全球公司立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都走向宽松化,以公司章程有规定为原则,没有规定都是可以自主转让的,那么争议焦点就是公司人合性的考量和其他利益的考量。最后,吴越教授建议修改公司法第71条,并且在公司法中增加对关联交易的集中性规定。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以《控制权的公司法控制》为题发表了对本单元主题的见解。他以博弈论的思维方式为我们呈现了控制人与小股东的行动策略、规制者与控制人的行动策略,为我们提供了思考规制控制权的新思路与新方法。控制权有诸多的获取通道,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关联交易。中国公司法在坚守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不能够利用关联关系来去损害公司利益,这就导致以事后救济为主。如果在事前没有设置一系列的对控制权争夺、控制权转让以及控制权行使的有效引导性策略,那么努力的最终结果可能没有办法达到规制者的预期结果。
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曾斌高级顾问围绕《双头董事会与控制权争夺》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曾斌律师对公司法草案115条进行了评价,并将没有控制董事会的股东称为外部股东,外部股东有两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一种是一般提案,但是通过一般的提案,大概率是会被各种理由挡在股东大会之外。第二种是临时提案,实践当中绝大部分改选董事的提案都是通过临时提案来提出的,而修改的115条为此设置了更大的障碍,并且评价了当前实践中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争夺董事会控制权的三种措施,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了宝贵意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以《股东表决回避规则的完善》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首先列举了可能涉及股东表决权回避的三种类型案例,第一种是股东出资瑕疵,第二种是是关于担保之外的关联交易可不可以引入表决权限制规则,第三种是股东与董事身份重合的情形下怎么处理其表决权问题。在此基础上,他列举了十二种策略,既包括事前策略,也包括事后策略,并且对十二种策略做出评价。在最后,曹兴权教授建议在适用情形上应该区分组织内事项和交易的事项与关联交易,应当借鉴德国模式或者借鉴美国、英国公司法中的规制方式,对表态的回避情形进行有限扩张,把它限制在纯个人利益,引入一般公司列举表达和上市公司概括表达的这种基本方式。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王江雨教授以《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及其法律救济——兼论对中国公司法修改的启示》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思路。他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研究中国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说明了法律制度差异性的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律移植的文本本身;其二是法院对信义义务的判决基本沿袭民法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民法中侵权规范的裁判思路;其三是在学理上的或者说在构建中国特色理论上时,中国信义义务有其独有特征,不少中国学者试图在构建一套全新的中国版本的信义责任规范理论。最后,王江雨教授着重围绕着商业判断规则展开分享,强调法律移植过程中要注重本土化要素。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姚杨毅合伙人作了题为《有限公司股东压制救济路径的完善》的主题发言。他首先以侵犯股东的分红权、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作为典型情形进行分析,提出四点救济路径。第一,借助公司法第20条,这一条是确定了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第二是股权回购,建议规定对控股股东的强制回购。第三是扩大股份回购的受让主体,如果受让股份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话,那么控股股东就可以借此机会加剧对小股东的损害,压低受让价格,使小股东权益保护雪上加霜。第四是健全股份回购的价格评估机制。
第四单元:股东退出的法律问题
论坛第四单元的主题是“股东退出的法律问题”,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惠江教授和国家法官学院曹守晔兼职教授共同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作《股东失权与除名制度的完善方案》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存在定位不清的问题,到底是失权制度还是除名制度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两个制度存在根本性差异,定位上也存在根本性差异,从目的和适用方法方面来看,失权制度主要是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除名制度主要是公司的股东认为某个股东已经不符合作为股东的资格条件,或许是重大事由,或者是违法,或者是个人品性,或者是其他原因。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随后又运用具体案例进一步阐述了实践中的困扰,并且提出了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与判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的完善》为题提出自己对股东失权的认识。首先,他对股东失权制度在公司法草案一审稿以及二审稿中进行了比较,然后对股东失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一要完善核查与催缴出资的主体规定;其二发出失权通知的生效模式存在缺陷,建议采用到达生效模式;其三是股东失权后缺乏妥善的救济渠道,应当扩充股东救济途径。最后指出,二审稿第51条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诸多优化和修改,使股东失权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股东失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目前二审稿第51条仍然存在完善的空间,期待立法对此予以关注。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以《认缴出资下的股东自由退出》为题展开发言。他指出四种股东退出渠道,即股权转让、减资、股份回购以及公司解散。在对比西方公司法后发现,西方公司法首先是维护公司的稳定,公司是一个独立主体有自己的利益,股东不能随便加入也无法随便退出,否则的话就会使公司利益受损。其次是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把握,西方公司一个基本规则就是资本锁定,对利润分配不当的处置仅是返还和赔偿,并无其他责任。在认缴资本制的逻辑下,我国的公司资本逻辑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对利润分配不当的处置仅是返还和赔偿,并无其他责任,责任相对较轻。最后,徐强胜教授主张可以建立股东的自由退出制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肖黄鹤合伙人作了题为《股东退出公司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机制》的主题发言。他首先提出了自己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然后提出在回购路径下,如果在满足公司法第35条禁止违反抽逃出资的前提下,是否可能支持公司通过章程来事先规定,或者是来通过股东的合意来约定回购,必要的时候配合履行判决减资程序。随后,又指出,通过案例检索,定向减资可以让一些股东完全退出,在上海法院的判决中要求要适用一致。总体来看,我国公司法中股东退出规范是十分分散的,建议完善股东退出的规则体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缪仁康合伙人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法律风险分析》展开了讨论。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个问题涉及抽逃出资,就已经转让股权的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第二个问题是加速到期的起算日是什么时候?第三个问题是如果退出的股东对公司财务账册保管不力的话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随后,缪仁康律师针对这三个问题结合了在实务中遇到的案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强调在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下应当注意尚未规定的细节问题,这些细节往往能够切实影响到股东利益。
对话: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及权利救济
这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付丽庭长,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李雨萍负责人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毕宝胜合伙人,围绕“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及权利救济”展开了一场理论与实务的精彩对话。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就股东优先购买权为题首先进行了发言。针对南钢控制权转让案这一具有争议性的判决,李建伟教授认为通过间接收购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应被支持。随后,李建伟教授反思了穿透式审判的弊端,并且以实际案例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将股份比例分别为99%和1%的夫妻公司实质认定为一人公司,实际上这给实践中带来困扰,华为的股权比例也是类似的股权比例,所以如此理论演绎还有待商榷。最后,李建伟教授指出应当允许漏洞发现者获得收益,在随后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方式进行填补。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指出股权变动转让争议纠纷在整个法院案件占有极高的比例,针对这一现象,王涌教授给出了三点原因,第一是公司法基础理论的迷茫,第二是立法规则的法律关系模糊,第三是司法权力傲慢,过度介入到商事交易的形式主义。随后针对南钢控制权转让一案,王涌教授指出有限公司人合性应当被尊重,人合性与资合性是公司属性的二元界分,并且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深入阐释了这一论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付丽庭长分析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特征,一是数量相对较少,二是相对疑难复杂,并且总结了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案件本身的特征,法律规定就比较复杂。另一方面是吉林省的部分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交易活动时不规范的行为比较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审判力量有待提升。随后,付丽庭长首先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是一种形成权,并且指出单纯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并不因此丧失效力。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李雨萍负责人首先介绍了国际商事法庭的信息,随后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强调应当如何看待法条的规定,第一要看法条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条为什么如此规定,第三要清楚法条纠结过什么。最后,李雨萍法官指出其不同意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以股东名册确定股权取得时间点,并且强调了上市公司与中小公司的差别。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毕宝胜合伙人首先对之前各位老师和实务人员的观点进行了赞同,并且也表达了自己在实践中因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疑惑。他表示,在本单元对话中,各位专家围绕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究竟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利益的维护尺度何在以及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学术论理愈发明晰,碰撞出了精彩的学术火花。
七、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胡晓静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争议解决专委会负责人陈长斌律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教授作为主办方代表先后致辞感谢。他们一致表示,相信本次论坛对公司法改革核心问题的讨论只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主办方也衷心欢迎各位学者专家能够再次莅临商法夏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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