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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受罚,有证也受罚?这样伐木都非法!

泉州中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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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林草兴则生态兴。近年来,泉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唱响司法护航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引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主旋律,落实生态司法预警机制,高质高效审结了一批涉林司法案件。

“世界森林日”到来之际,泉州中院特选取8个涉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以案宣教,以案预警,以期教育引导全社会共护绿水青山、共建绿色家园。


今天,一起来了解4个与非法采伐、引发林火有关的案例。


案例-1

采伐林木需办证

无证伐木将受罚

——郑某滥伐林木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向他人购买的位于永春县某山场的林木总蓄积量139.6192立方米,后将所采伐的林木制成11车原木用于出售,获取赃款50000元。郑某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无证采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之后,郑某之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并代为履行协议补植了枫香苗木3500株。

02

裁判结果

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向他人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郑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签订并履行补植复绿协议等因素,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03

法官说案

因本案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郑某需送监服刑,无法履行幼林管护职责,鉴于被告人之子系《补植复绿协议书》的签订人和代为履行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及省高院《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永春县法院向郑某之子发出《幼林管护令》,责令其在被告人郑某服刑期间履行《补植复绿协议书》的约定,加强对补种枫香幼苗的抚育和管护,同时告知其法院将会同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对照生态修复的技术要素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定期进行跟踪回访。这是全省首份向被告人家属发出的生态修复令,填补了被告人服刑期间幼林管护责任的缺位,有助于切实将生态修复要求落到实处。



案例-2

林木有主莫伸手

偷砍终需自“买单”

——曾某、黄某盗伐林木案

01

基本案情

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黄某欲购买树木而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曾某。黄某在未查验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曾某共同预谋砍伐晋江市某村集体所有的桉树林。在曾某的同意下,黄某雇佣工人对上述桉树林进行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林木雇人运走,事后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曾某1000元。案发后经生态修复,被盗伐林地已恢复补植,该地块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已由曾某缴纳完毕。


02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曾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擅自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法官说案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立木蓄积量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构成盗伐林木犯罪。近年来,盗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涉案人员以农村居民为主,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因一时贪念“就地取材”,殊不知已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森林、林木资源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3

有证伐木莫任性

随意乱伐亦违法

——出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出某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批准的四至范围,为牟利超审核批准界限采伐其承包的桉树9.417亩。经鉴定,其超审核批准界限采伐的林种为薪炭林,经济价值为24100元;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遭受损害,生态修复费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合计需35100元。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2

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出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限采伐承包林地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出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预缴生态修复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酌情从轻处罚。出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判决本案生态修复费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由出某承担。


03

法官说案

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采伐林木须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并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泉港法院以涉林生态审判为载体,积极推动全省法院系统首个“碳中和林”项目建设,以种植“碳中和林”的形式补偿林业碳汇损失,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该案系超审批界限采伐林木,审理过程中,法院引导被告人出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相关款项可用于购买林业碳汇、种植“碳中和林”等生态修复项目,有利于实现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能较好地修复被破坏的环境,使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充分发挥了生态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



案例-4

珍贵树木 “非诚勿扰”

——杨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伙同叶某等人(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德化县某林场,擅自采伐某村委会集体所有的“黑樟丝”树木2株,并加工制成原木18节。经鉴定,被采伐“黑樟丝”树木2株的立木蓄积计2.3982立方米,系蝶形花科红豆属中的红豆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02

裁判结果

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树2株计立木蓄积2.398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3

法官说案

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种类繁多的野生植物是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黑樟丝”系闽南地区群众对鄂西红豆树、木荚红豆树、软荚红豆树等树木的统称,因这些树的木材质地坚硬、纹理优美、色泽光亮而受青睐。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会有人冒险从事违法犯罪。多年来,盗伐“黑樟丝”等珍贵树木的行为时有发生,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对象。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非法采伐红豆树2株,造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并应受到法律制裁。


供稿:生态庭

整理:张文平、庄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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