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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观察 | 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托起新市民青年人安居梦

钟洁颖 中国建设报
2024-09-30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发展阶段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发展保租房,取得了积极进展。近日,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三十条,分别从总则、年度计划、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项目认定、支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八个方面,明确保租房建设全流程的具体要求,以更实更细的举措,帮助在闽新市民、青年人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当前,在一些人口净流入、房价偏高的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办法》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努力为其提供适当、安全、可负担的住房。在规划选址上,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利用人口和就业岗位多、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存量土地和房屋;在质量安全上,强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租房前,应当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在租金设定上,明确保租房为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并将保租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土地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


“十四五”时期,福建省计划新建改建保租房36.5万套(间)以上。截至2023年年底,全省累计开工筹集保租房约23万套(间),已完成目标任务量的六成。为进一步加大建设筹集力度,《办法》提出多项举措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例如,在建设主体上,支持和引导园区企业、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在房源筹集上,明确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产业园区配建等多种筹集渠道,并新增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以及可将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城中村房屋长期租赁用作保租房。


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办法》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吸收近年来福州、厦门等城市在发展保租房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提出多条创新性举措。例如,在筹建方式上,重点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同时明确宿舍型集中式保租房和住宅型集中式保租房在新建、改建时分别适用的建设标准。又如,在交付使用上,对已竣工但未进入室内装饰装修阶段或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源,明确装饰装修时序安排和交付出租使用的时间节点,并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等。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时指出,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化、多元化需求,确保外来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继续加大保租房供应力度,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住房需求,帮助他们提高幸福生活指数、激发创业创新动力,也为城市留住人才、增强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编辑:王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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