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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执行难”,律师做到这 6 点亦可大有作为|iCourt

高磊 iCourt法秀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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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磊

单位: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微信:13909292720

近年来,由于各地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受理数量呈几何式增长,限于司法资源的有限,以及当事人普遍对于执行法律规范的陌生和操作程序的生疏继而束手无策的严峻状况,加之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的情况愈演愈烈,最终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面对一直让人头疼的“执行难”问题,除了国家层面不断出台新的规范措施和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之外,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和客观司法环境中,作为律师如何能够成功代理执行案件特别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预恢复继续执行的案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烈讨论的话题。


2019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也在积极鼓励律师从多方面参与、代理民事执行案件工作,并且提供了很多法律层面的指引。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终本执行案件的代理工作,使客户辛苦得来的胜诉判决,不彻底沦为“法律白条”呢?本文将从笔者多年来办理执行案件的实际感受和经验角度切入,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提出一些代理案件的思路和应对措施,以期抛砖引玉,达到共同促使律师界走出代理执行案件难的法律困境。


一、案件不能执结以及终本执行案件

大量出现原因的法律分析

正所谓律师的代理方案应当做到“有的放矢”,首先只有真正了解了案件不能执结的客观真实情况,才能“对症下药”,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对于法院目前大量存在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除一部分确属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外,大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主要原因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尚有未穷尽之处。究其原因,以西安市某区法院为例,该法院为中国西北五省受案量最大而执行法官人员相对较少的法院,每位法官每年承办执行案件在四、五百件之多,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所以人员精力、司法资源均有限。


法官主要是通过电子化查询(俗称“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少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的情形,以至于会遗漏某些财产和线索。例如对被执行人财务账册不能及时获取,导致无法进行司法审计,从而难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真实的财务状况,案件难以执行则是必然结果。


电子化查询的结果也只是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局部、片面、阶段性的反应,同时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


2.作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可能存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不及时、不完备或者说无能力提供的问题。


执行案件的成功执结,虽说是在执行法院主导下,主要依靠国家司法权解决债权兑现,但申请人对执行财产和线索的及时、有效提供也必不可少,这也是申请人应负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而实践当中,由于申请人囿于专业知识、精力经验所限,特别是没有合法有效的调查手段,以至于在提供财产线索方面的能力几乎为零。


即使是发现了有关疑似或者所谓的财产线索,但由于自身受限的原因也不能及时、完备、有针对性的提出,或者提出后因无效、不合法等因素而不被执行法院采信,又或者不能够被执行法院及时核实后采取控制措施,以至于失去执行良机。


大量终本执行案件极有可能存在上述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问题。


另外,最高法院规定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三条路径分别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自行申报、法院主动调查三种法定方式。而且申请人提供是首要方式。


目前面临的是后两种方式都没能彻底落实,所以“申请人提供”这一环节就成为重中之重,此处往往是打开案件推进的突破口。特别是像已经经历了一次执行的情况下仍未结案的疑难复杂案件——即终本案件,特别需要大量去做这方面的财产调查工作。


3.申请人对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积极配合程度可能不够。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甚至包括相当多的律师在内)普遍认为只要打赢官司,执行全部交给法院,到时候等着拿钱就行了。


因为事实清楚,权责明确,就是给钱,没有什么争议。其实这是一个因对执行案件的办理不太了解而导致的普遍误区。


根据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情况,生效裁判不等于“存折”,执行法院也不代表“银行”,申请执行后,往往单凭法院一己之力,或者仅是靠不停催促法院、或者通过无奈的等待,并不能使债权及时有效实现。胜诉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结果的实现。


案件的执行,也和诉讼一样,是在查明事实后,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穷尽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而实现生效裁判内容的复杂过程。


除了被执行人确有能力且能够轻松查询到财产直接执行外,其他大量案件在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其财产查询和执行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加之法院案件数量巨大、司法资源紧张的客观原因,尤其需要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为执行进展创造条件。


除查询到有效财产线索及时提供外,还要提出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供法官参考的执行方案,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使其能够迅速投入到采取执行措施的具体行动中去。


简言之,就是自己想好办法,让法官直接操作。因为客观的司法现状导致法官没有时间对每一个案子都制定一个细致周密的方案后再去操作。这是包括西安的法院在内全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


所以,为什么会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这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情况来看,也证明因存在上述原因导致之不能执行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不是简单的派人、出车、做好后勤保障,而是要拿出行之有效而又合法的执行方案来,这才是“配合执行”的真正意义。


二、关于律师代理执行案件

具体思路和方案

结合前述原因的具体分析,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措施:


1.首先要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程序,进行恢复执行立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恢复执行的条件必须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否则法院不会立案恢复执行。


所以律师应做好恢复执行前的调查工作,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对被执行人的基本现状和财产情况做到初步了解,摸排出一定的执行线索,然后对前述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后,着手申请恢复执行的立案工作。


对于恢复执行立案,笔者认为除了应达到法律规定的存在一定执行财产及线索外的标准外,对于执行法院曾经未按照法律规定穷尽执行措施及执行程序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申请恢复执行的重要理由之一。


例如:对能够找到的被执行人未实施搜查、拘留、司法审计等强制措施,以及未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资产的情况履行法定调查职责等相应程序而终本的执行案件。


2.在恢复执行立案后,加强和执行法官有效、深入的沟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执行操作层面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梳理,以掌握案件经过前一次执行程序后的真实现状,查漏补缺,这相当于推到重来。


因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规范多达 1000 余条,所以需要认真对照法律周密做好基础性的摸排工作。


此处的重点在于,要想做好此项工作,前提是对执行法律规范要熟悉、深入理解并且掌握,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都是在运用同一部法律办理案件,只是在操作方式和权力行使上有所不同,所以认真对照法律规定详细梳理案情,是一个关键所在。


3.充分发挥律师的调查、取证职能,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再查询工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各省法院相继出台的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授予的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定权利,结合律师自身资源,最大限度、最大范围的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在此信息汇总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进行专业性的团队研判,提取有效信息形成分析报告。


以弥补申请人在之前的执行中,囿于自身法律知识、操作经验以及权利限制等因素而造成的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先天不足”。


关于律师的财产调查手段,由于已有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在公开的媒体上撰文提出,例如通过熟练运用法律网络搜索工具(如 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及访问法院执行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官方网站等等方式获取有效执行信息,所以此处不再赘述。


4.在完成前述工作后根据情况,向法官提交合法合理而且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成功的参考案例等等,供法官审查和借鉴,帮助法官厘清和启发执行思路,最大限度的减少法官因工作繁忙而无暇顾及对本案细致思考等等诸多不利因素。


同时和法官积极沟通,已使纸面上的方案能被法官真心接受并付诸实际实施。另外在案件执行中,做好“马前先锋”的角色,及时提前核实有关执行信息,协助做好执行保障工作,利用法律规定排除执行中的“人为干扰”,减轻执行法官无谓的工作量,减少其后顾之忧,使其能有效、精准的运用司法资源,力争“弹无虚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申请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这一理念。


5.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追加被执行人;实施查封、冻结财产等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应当提前预判并制作应对方案,搜集证据,积极答辩,参加执行异议听证、执行复议程序,力保已经控制的财产不流失。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编中赋予了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涉案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而“执行异议”本身又是一个涉及大量民商事法学理论、甚至扩大到行政法、刑事法律范畴的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加之近年来被执行人、案外人已掌握熟练运用执行异议权(包括滥用异议权利)导致案件被拖延执行的情况愈演愈烈,甚至由此而引发新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已屡见不鲜。


例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被冻结后,案外第三人提起主张存款所有权的民事诉讼;第三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提起的撤销执行法院追加行为的民事诉讼等等(简称:执行异议之诉)。


由于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都抱有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所以不乏自身或者与其他案外人恶意串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合理利用法律规则行使异议权为执行推进人为设置障碍的严重情况出现,正所谓“老赖不可怕,就怕老赖有文化”。


因此未来案件执行中执行异议的出现极有可能无法避免,包括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情况也可能出现需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所以代理律师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申请人自身提出执行异议的谨慎、周密的应对和处理,也成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6.如果在案件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时,应当整合所有资料和案情,以便分析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或者说确实是真的没有执行能力从而导致债权无法兑现。区别对待这两种情况,在未来对被执行人进行“拒执罪”的刑事追诉或者为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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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宇 |   执行编辑:a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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